第一章 总  则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点击下载

第一条  协会名称:陕西省创业投资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,英文名Shaanxi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, 缩写SVCA。

第二条  协会是由从事创业投资、创业投资管理,以及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投资咨询、金融证券、科学研究、高新技术生产等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全省性、非盈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协会的一切社会活动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协会旨在联合省内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相关经济组织,通过项目交流、信息服务、组织培训和投资咨询等活动,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与规范,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。

第四条 协会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的领导,同时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。

第五条  协会地址: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901C室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自律管理:协会是陕西省创业投资业的自律性行业组织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及《陕西省创业投资协会章程》,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,协调会员之间关系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;
(二)专业培训:培训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,通过考核监管对创业投资从业人员进行专业资格认定;
(三)行业调研:研究创业投资发展问题,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;
(四)对外交流:组织开展与省外、境外同行之间的交流活动;
(五)咨询服务:为本会会员及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政府部门、机构与个人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;
(六)承办委托:接受政府委托,参与制订行业标准、规范创业投资行业行为,进行行业自律。

第三章

 第七条 协会吸收单位及个人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实行入会、退会自愿的原则。

第八条 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协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;
(三) 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;
(四) 从事与创业投资有关的投资顾问、(技术)产权交易、信息咨询、成果转化、法律、会计、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个人;
(五) 从事创业投资相关研究的科研教育机构或个人;
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按规定交纳当年会费;
(四) 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协会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 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:

第十一条  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协会的决议;
(二)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;
(三)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 向协会反映情况、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  协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。会员逾期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 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通过重要决议;
(五) 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;
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条 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(三)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,任命协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;
(四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五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 制定协会的中、远期计划;
(八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 特殊情况时,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  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创业投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  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两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五条 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
(五) 可授权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代行以上职权。

第二十六条 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三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七条  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所得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八条 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二十九条 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条  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一条  协会需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变动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二条 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;国家拨款的,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;实行定期向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制度。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尊重捐赠人、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三条  协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四条  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五条 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六条 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七条  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上报业务主管单位。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,该章程方生效。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八条 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九条 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条  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一条  协会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二条 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四十三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四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 

 
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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